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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邯郸馆陶县政府系统事业单位招聘26人

2022-12-20  |  来源: 馆陶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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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和《邯郸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26名(其中部分岗位限高校毕业生报考13人,定向岗位招聘2人),公告如下:

一、单位概况

1.馆陶县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馆陶县工业和信息化服务中心为馆陶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馆陶县智慧馆陶综合指挥中心为馆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3.馆陶县美丽乡村发展服务中心为馆陶县农业农村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4.馆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馆陶县卫生健康局下属差额事业单位。

二、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工作采取统一招聘方式。按照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步骤进行。

三、招聘岗位、人数

本次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26名

1.馆陶县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招聘2人,其中限“高校毕业生”报考1人,非限“高校毕业生”报考1人。

2.馆陶县工业和信息化服务中心招聘2人,非限“高校毕业生”报考2人。

3.馆陶县智慧馆陶综合指挥中心招聘3人,其中限“高校毕业生”报考2人,非限“高校毕业生”报考1人。

4.馆陶县美丽乡村发展服务中心招聘4人,其中定向招聘岗位1人,限“高校毕业生”报考2人,非限“高校毕业生”报考1人。

5.馆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招聘15人,其中定向招聘岗位1人,限“高校毕业生”报考8人,非限“高校毕业生”报考6人。

本次招聘部分岗位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包括以下人员:

1)纳入国家统招计划、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持有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2022年高校毕业生。

2)国家统一招生的2020年、202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择业期时间截止到本次报名第一天。比如2022年馆陶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第一天时间为12月15日,则“高校毕业生”是指2020年12月15日(不包括2020年12月15日)以后毕业的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3)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

4)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或毕业当年入伍,退役后(含复学毕业)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

5)2022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2020年、2021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择业期时间截止到本次报名第一天。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参加邯郸市“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人员,以及在邯郸市服务且2022年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暂未取得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相关证明的,最晚在考察环节取得并提供岗位要求的合格证等材料,否则取消聘用。

“退役大学生士兵”是指以下两类人员:一是应征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入伍前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二是大学期间应征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复学,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

“服务冬奥大学生志愿者”是指2022年应届毕业生中服务冬奥会、冬残奥会的大学生志愿者。

四、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考试、考察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五、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

4、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2004年12月28日以前出生,含当天),35周岁及以下(1986年12月28日以后出生,不含当天)。

凡涉及到年龄等需要确定时间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22年12月28日(报名第一天计算);

5、身体健康(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学历学位及其他条件。

7、港澳台居民报考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8、不限户籍。

9、学历及资格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1、现役军人;

2、未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读学生不得以原取得学历报考;

3、试用期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以及其他未经现任职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已就业人员;

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曾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7、失信被执行人;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回避规定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回避关系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以及《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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